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與程序


車禍發生時相信大家都會非常緊張,當下也很慌張忘了要做哪些事情,其實警察針對交通事故處理的部份有製作了一份SOP(標準作業流程),我們只需要照著這些流程做,就不用怕會損害自已的權益。

交通事故處理流程與程序

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處理?

一、交通事故發生後,一般民眾缺乏正確完整認知

交通事故發生後,應如何正確報案?在現場如何處理?如何保障自身權益?交通事故將引發哪些責任問題?責任問題如何適當處理?大都缺乏正確完整認知。(84年最高法院台上字第5360號之判例:「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,業已遵守,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,以防止危險發生,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,並盡同等注意義務,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,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。」(?行人於高速公路上行走或穿越)

交通事故一般人常存有似是而非觀念,如「交通事故發生雙方都錯」「大車撞小車,大車要倒楣」「車子撞到人,車子要吃虧」「被撞是對,撞人是錯」 「向肇事對方要求『道義賠償』」

二、相關法令

汽車駕駛人,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,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,並向警察機關報告,不得駛離;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;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。
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,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,而不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,致妨礙交通者,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。

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肇事時,如汽車所有人同車,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, 吊扣所駕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。

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,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,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,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,違反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。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,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,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。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;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,吊銷其駕駛執照,並不得再考領。

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,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,無故不到場說明,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,吊扣該汽車牌照ㄧ個月至三個月。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、鑑定或查證者,得與暫時扣留處理,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;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,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及時移置,致妨礙交通者,得逕行移置之。肇事車輛機件損壞,其行駛安全堪虞者,禁止其行駛。

三、發生交通事故應有之處置

保持鎮靜
→勿與人發生爭執
→暫不討論對錯事宜

保持現場完整
→暫時不移動人車、在地面劃記相關位置
→有傷亡案件不可移動或破壞現場之任何物證。

設置警告標誌
→打開車輛黃色警告燈
→將反光警告三角牌放置在現場30公尺至100公尺後方

緊急救護及報警處理(若有人傷亡一定要報警處理)
→打119緊急救護電話
→打110報案電話
→報案時要說明發生時間、地點、車輛種類和傷亡情形

尋找證人(登記車號、姓名、連絡電話)。

四、事故資料之提供

(一)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處理證明文件或資料:

1.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。
2.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、現場照片。
3.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。

(二)保險公司人員為辦理交通事故理賠案件,需參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處理有關資料時,可持公司證(函)件逕向處理之警察機關洽閱,受理之警察機關應登記其保險公司名稱、洽詢人員姓名及查詢案件等資料備查,並提供閱覽現場圖、現場相片、事故發生概況暨處理摘要等必要資訊。
(三)前二目交通事故資料之閱覽,應在辦公處所為之,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,現場照片部分,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交付。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。

五、事故責任

(一)違規責任(行政罰):吊扣、吊銷執照(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致傷亡、肇事逃逸)

(二)刑事責任(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):刑法第 276條,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;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 284條,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業務過失傷害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業務過失重傷害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。

(三)民事責任: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可免訴訟費

六、申請鑑定責任與調解裁判

(一)地區鑑定委員會(竹苗地區:新竹市自由路10號):必須在六個月內,鑑定費自負新台幣三千元。

(二)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:不服地區鑑定委員會之鑑定,應於接到鑑定書後30日內申請覆議。

(三)學術機構鑑定:可受理肇事原因之分析、鑑定,提供當事人及司(軍)法機關參考。

(四)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

(五)法院裁判:警方或鑑定、覆議機關所作鑑定之意見,僅供法院審理事實支參考,法官仍得依自由心證論定肇事責任。

七、全國車輛肇事鑑定單位:

  • 台北市覆議會 (02)27237-684 鑑定會 (02)2759-9119
  • 南投縣區鑑定會 (049)233-208
  • 台灣省覆議會 (049)359831
  • 彰化縣區鑑定會 (04)786-4221
  • 基宜區鑑定會 (039)541567
  • 嘉雲區鑑定會 (05)276-9474
  • 台北縣區鑑定會 (02)2688-8283
  • 台南區鑑定會 (06)267-9863
  • 桃園縣區鑑定會 (03)362-5782
  • 高屏澎區鑑定會 (07)761-2215
  • 竹苗區鑑定會 (03)531-9312
  • 花東區鑑定會 (038)534-500
  • 台中縣區鑑定會 (04)526-5702
  • 高雄市覆議會 (07)729-4609 鑑定會 (07)722-4822
  • 台中市區鑑定會 (04)231-9189

出處: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交通警察隊

發表迴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