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1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官方下載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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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表示,行政院已核定明(101)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,其中併同週休二日、補假或調整放假形成連續假期者,包括:農曆除夕及春節假期1月21日至1月29日(星期六至次週星期日),計放假9日;和平紀念日併同週休二日(2月25日至2月28日,星期六至星期二),計放假4日;101年12月31日調整放假及102年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併同週休二日(12月29日至1月1日,星期六至星期二),計放假4日。另外,為便於各界及早規劃行程、運用假期,自101年起該局將於當年9月底前公告次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。
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,除春節放假三日外,其餘均放假一日:
一、紀念日:
(一)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(一月一日)。
(二)和平紀念日(二月二十八日)。
(三)國慶日(十月十日)。
二、民俗節日:
(一)春節(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)。
(二)民族掃墓節(定於清明日)。
(三)端午節(農曆五月五日)。
(四)中秋節(農曆八月十五日)。
(五)農曆除夕(農曆十二月之末日)。
三、兒童節(四月四日)。
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,逢星期六、星期日,均不予補假。但春節及農曆除
夕不在此限。
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,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
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院授人考字第10000526682號函修正第一點
一、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
(一)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指農曆除夕至農曆一月三日及補假)之次日遇星期五上班日,該上班日調整放假,並於農曆除夕暨春節假期(含例假日)前、後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,必要時得另訂補行上班日期。